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新村聚居点内,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开展以下活动,应当经自主管理委员会同意,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请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自办群体性宴席;(二)开展商品展销、商业演出等经营活动;(三)其他群体性活动。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