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新村聚居点内,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开展以下活动,应当经自主管理委员会同意,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请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自办群体性宴席;

(二)开展商品展销、商业演出等经营活动;

(三)其他群体性活动。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