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第二十二条有效新村聚居点公共场地的用途、使用方式、收费事项和标准等应当经居民共同讨论决定或者居民管理公约约定。新村聚居点房前屋后等零散空地仅限用于微菜园或者绿化,禁止硬化或者未经批准修建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