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