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