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个人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