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出资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从办学结余中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将合理回报用于学校发展的,应当作为再投人。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