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