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新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科学配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应当入廊。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