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体现地方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