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体现地方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