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辖区违法占地、违章建设等日常巡查和执法责任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等行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加强城中村的建设管理。

城市面山区域内不得设定采矿权。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