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益的重大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征集意见,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