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将市政设施运行、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应急处置等城市管理服务事项纳入数字化平台建设,整合功能,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