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道路交通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