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道路交通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顺畅。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避开主干道,不得影响步行、自行车出行和车辆通行。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撤除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