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顺畅。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避开主干道,不得影响步行、自行车出行和车辆通行。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撤除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