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园林绿化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损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绿化景观。

支持创建园林单位、小区,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认养城市树木。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