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园林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范,注重景观、文化、生态、遮阴、游憩、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二)严格执行绿地系统规划,达到城市绿地建设的相应技术指标;
(三)行道树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路灯等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四)绿地内出现缺株应当及时进行补植;
(五)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坚持适地适树,优先选用本土树种,不得擅自挖取和移栽野生树木作为绿化苗木;
(六)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树枝、落叶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随意焚烧;
(七)园林绿化应当配套绿地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