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国家园林城市、园林城镇标准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科学设置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