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上以阻拦、尾追正常行驶车辆等危及交通安全方式招徕游客;

(二)在火车站、客运站、航空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演艺场所、景区、酒店等公共场所以拦截、欺骗、引诱、强迫、反复纠缠等方式招徕游客。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