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三十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一)在城市道路上以阻拦、尾追正常行驶车辆等危及交通安全方式招徕游客;(二)在火车站、客运站、航空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演艺场所、景区、酒店等公共场所以拦截、欺骗、引诱、强迫、反复纠缠等方式招徕游客。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