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高考、中考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可以对特定区域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商业经营、交通运输等活动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