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一)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在学校、医院和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装修、加工等活动;(二)酒吧、歌舞娱乐、音像店、棋牌室等经营场所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边界噪声;(三)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高噪声设备干扰居民工作生活。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