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牌匾、灯箱、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陈旧、破损、显示不完整和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由设置者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