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饲养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应当定期免疫,禁止携带进入学校、医院、体育场、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拴)养。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牵系,及时清除粪便。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