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

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摆放有序;

(四)使用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