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摆放有序;(四)使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