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物品,随地大小便,乱刻乱画、乱贴乱挂;
(二)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果皮、纸屑、饮料瓶(罐)、食物残渣;
(三)损坏草坪、树木,采摘公共场所的花卉、果实;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五)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
(六)在人行道、车行道搭设移动或者永久性设施;
(七)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
(八)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焚烧祭品;
(九)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