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对污水、污泥和垃圾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