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管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规范,标识清晰,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二)出现老化、脱落、断裂、损坏等,应当及时修复;(三)各类管线工程资料应当移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