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管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规范,标识清晰,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

(二)出现老化、脱落、断裂、损坏等,应当及时修复;

(三)各类管线工程资料应当移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