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统筹城乡垃圾收集处理。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