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河道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

(二)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四)挖坑取土、种植农作物;

(五)擅自堵截、埋填、覆盖河道和在河道上架设桥梁、管道;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河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