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九条有效城市河道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污水;(二)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三)擅自建设建(构)筑物;(四)挖坑取土、种植农作物;(五)擅自堵截、埋填、覆盖河道和在河道上架设桥梁、管道;(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河道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