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