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八条有效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再生水利用或者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