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破坏供电设施的保护标志、安全标志,或者危害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