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