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对公用供电设施的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