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用电的制度、程序和收费项目、标准、方式;

(二)依法向供电企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并获得回复;

(三)使用安全、连续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四)向供电企业查询其用电量、电费、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等用电信息;

(五)故障报修后获得及时处理;

(六)自主选择受电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七)对供电服务提出异议及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重要电力用户因事故造成供电中断且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供电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并优先恢复电力供应。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