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用户应当依法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使用符合标准的用电设备,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要电力用户和受电装置电压等级为十千伏及以上非居民用户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受电工程档案和设备技术档案,落实用电安全责任制;(二)制定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三)依法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电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