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受电设施应当与住宅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受电设施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