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分别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