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法规解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会刊和《江城日报》上刊登。

公布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应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施行日期。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