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