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解释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