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科协的基层组织。科协基层组织的办事机构接受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同级科协的业务指导。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组织学术性或科学普及性协会、研究会,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民自愿结合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县(市、区)、乡(镇)科协要对其进行组织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