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应建立科协并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县及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业务指导部门。市科协由本级科学技术团体和下级科协组成。县(市、区)科协由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和基层科协组织组成。县及县以上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