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的审批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中期、长期计划为二个月前),就计划草案的编制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同时提交计划的主要内容、编制说明、重点建设项目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