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的审批第六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