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进行初审,并且提出初审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交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计划草案编制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