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