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一)行为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成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