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在编制、调整、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下列行为属于违法:(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检查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