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二)、(三)行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令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