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四章 计划调整的审批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调整:(一)主要计划指标需要调整的;(二)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推迟或者取消的;(三)使用地方财力新安排重大建设项目的;(四)需要新增加指令性计划指标或者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建设项目的;(五)其他重大事项需要调整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